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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保险金,你不得不知晓的一些事

来源:诸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3-11-07 作者:财务与基金监督科 浏览量:

失业保险金,大家都不陌生,它是我们在失业状态下的一大保障,让我们能无后顾之忧地开启新的就业之路,它带给我们极大的安全感!

但是,你对失业保险金了解有多少呢?领取失业保险金也有不少要注意的地方哦,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些关于失业保险金的小知识吧。

1.什么情况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四)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什么情况下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重新就业的;

(三)应征服兵役的;

(四)移居境外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领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怎么办?

失业人员再次就业后,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前次失业的享受待遇期限有剩余的,应当与重新就业、缴费后的享受待遇期限合并计算。合并后的享受待遇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那么如果领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找到工作并缴纳社保了,是不是还能继续领失业金呢?不行的哦,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经办机构办理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如果没有及时停止,就属于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按规定退回多领取的待遇。

一般来说,多领取的待遇需要退回,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重新就业

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应在重新就业当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停待遇;未及时报停导致多领失业保险待遇的,须依法退回。

2.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退休

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在办理当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停待遇;未及时报停导致同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待遇的,须依法退回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

3.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

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家属应在当月及时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停;未及时报停导致多领失业保险待遇的,须依法退回。

4.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服刑

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服刑的,本人或其亲属应及时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刑罚情况,须依法退回服刑期间多领的失业保险待遇。

5.多领、冒领失业保险待遇

多地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同时领取失业补助金的,须依法退回非最后参保地领取的待遇;经核实,属于多领冒领失业保险待遇的,须依法退回。

如果未依法退回,将会造成违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不良后果,看看法条是如何规定的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

(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超过20人次或从中牟利超过2万元的;

(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

(四)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

……

就业前行之路,失业保险相助,依法依规享受,真情温暖你我。

财务与基金监督科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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