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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诸暨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机构的公示

来源: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2-01-05 作者:诸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浏览量:

为充分保障广大参保职工的生命健康权益,方便参保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能及时、有效救治,同时加强和规范工伤保险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关于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7〕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医疗服务机构医疗水平和工伤保险经办实际,确定诸暨市人民医院等23家医疗机构为我市首批工伤保险协议医疗(康复)机构。

首批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名单如下:诸暨市人民医院、诸暨市中医医院、诸暨市中心医院、诸暨市第二人民医院、诸暨市第三人民医院、诸暨市第四人民医院、诸暨市第六人民医院、诸暨弘济医院、仁泽(诸暨)医院、现代九州医院、诸暨詹氏中医骨伤医院、诸暨宏宇康复医院有限公司、璜山镇中心卫生院、浬浦镇中心卫生院、赵家镇卫生院、东和乡卫生院、东白湖镇卫生院、陈宅镇卫生院、岭北镇卫生院、姚江镇中心卫生院、暨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姚江镇中心卫生院、暨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首批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名单如下:诸暨弘济医院,仁泽(诸暨)医院。

按照规定,各工伤保险医疗(康复)协议机构要遵守工伤保险的政策法规,按协议规定为工伤职工提供优质服务,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

诸暨市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当在工伤保险医疗协议机构进行治疗、在工伤保险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情况紧急可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待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协议医院进行治疗。

请广大参保职工对工伤保险协议医疗(康复)机构和诸暨市社保经办机构工作进行监督。


诸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2022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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