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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知识问答

来源: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2-08-10 作者: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量:

一、参保缴费

1.新用人单位怎样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以及从未有人员参保登记过的用人单位,统一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开办企业全程网上办平台”,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2.用人单位怎么申报参保人员增减变动?

用人单位统一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浙江省社会保险网报系统”,办理参保人员增减变动。

3.用人单位怎么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用人单位通过税务网申报社会保险费,经税务部门同意直接从单位银行账户中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4.用人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怎么确定?
用人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工伤、失业)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简称缴费工资)确定。职工月缴费工资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

5.工伤保险参保对象有哪些?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6.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是否可以参加工伤保险?

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可以单独参加工伤保险(以下分别简称实习生、超龄就业人员)。

(一)参保条件:用人(实习)单位与职业技工学校签订实习协议,由职业技工院校集中统一安排的学期性实习学生(不包括毕业后的实习),且年龄不小于16周岁;超龄就业人员限于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且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

(二)缴费标准: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有明确劳动报酬的,用人(实习)单位应以这些人员实际的劳动报酬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劳动报酬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难以确定劳动报酬的,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缴费费率统一按所在用人(实习)单位的费率标准执行。

(三)参保登记: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统一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浙江省社会保险网报系统”办理。

7.新业态企业就业人员是否可以参加工伤保险?

(一)参保条件:年满16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且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以平台接单或派单形式从事快递业务、网络配送等劳务获得报酬的邮政速递、快递业务、网络送餐行业一线工作岗位人员,可以单独参加工伤保险(注:如果从业人员已经与新业态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二)缴费标准:新业态企业工伤保险费以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缴费费率统一按所在新业态企业的费率标准执行。

(三)参保登记:新业态企业就业人员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统一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浙江省社会保险网报系统”办理。

8.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是否可参保工伤保险?

(一)参保条件: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交通、水利及其附属工程等)项目的施工企业,除已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外,应为企业内未参保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二)缴费标准: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2%征缴。

(三)参保资料:(1)建筑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2)中标通知书,(3)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备案合同。

(四)参保登记: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统一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浙江省社会保险网报系统”办理。

9.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是怎么确定的?

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市社保中心根据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占缴费总额的比例(以下简称收支比例),一年浮动一次。上年收支比例不到50% (不含50%)的,次年工伤保险费率按同类行业基准费率向下浮动至50%;上年收支比例为50% (含50%)以上不到80% (不含80%)的,次年工伤保险费率按同类行业基准费率向下浮动至80%征收(一类行业不实行费率下浮)。上年收支比例为120%(含120%)不到150%(不含150%)的,次年工伤保险费率按同类行业基准费率向上浮动至120%征收;上年收支比例为150%(含150%)以上的,次年工伤保险费率按同类行业基准费率向上浮动至150%征收。用人单位的浮动费率,从每年1月份起调整。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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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A=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总额占缴费总额的比例(收支比例);

  ②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可至网上查找。 


二、工伤认定

1.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哪些情形可以视同为工伤?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但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所受的伤害除外:

(1)在工作时间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因就餐、工间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所受的伤害;

(3)因参加用人单位统一组织或者安排的学习教育、培训、文体活动所受的伤害;

(4)因参加各级工会或者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统一组织的疗休养所受的伤害,但单位承担费用由职工自行安排的疗休养除外。

3.职工在什么情况下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4.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有什么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5.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供什么资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登记信息复印件;

(六)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者身份证复印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六)在抢救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6.工伤认定申请有哪些途径?

(一)“小工伤认定”申请:为了方便企业和职工,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到医疗基本终结时医疗费用总额在8000元(含)以下的(工亡事故除外)伤害事故,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所在镇乡(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申请工伤认定,即为“小工伤认定”。

(二)“大工伤认定”申请:其余工伤认定申请统一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工伤综合窗口办理。


三、劳动能力鉴定

1.工伤职工何时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2.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哪些资料?

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携带身份证、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初诊病历(或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医疗证明单、X片或CT、MRI等相关检查报告单,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工伤综合窗口提出申请。


四、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保险的生效时间如何规定?

参保职工符合条件的,其工伤保险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职工名册或者参保职工增减表次日起生效。

2.工伤医疗待遇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一)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人民政府规定。

(三)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3.支付给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是多少?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标准计发:五级伤残为30个月,六级伤残为25个月。但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职工每增加一周岁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

6.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标准计发: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7个月,九级伤残为4个月,十级伤残为2个月。但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职工每增加一周岁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

7.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工伤待遇有何不同?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符合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

业补助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规定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最高伤残等级计发。

8.如果工伤复发,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配置器具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

9.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供养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上述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上述(一)、(二)规定的待遇。

10.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养老保险丧葬抚恤待遇和工伤保险丧葬抚恤待遇可以重复享受吗?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11.在什么情况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12.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工伤保险责任如何承担?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13.职工在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14.企业破产时工伤保险待遇如何支付?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15.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发生工伤怎么办?

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或者支付差额部分费用。

16.什么是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17.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是指哪些?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18.哪些情况下亲属可以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19.哪些情况停止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

20.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途径?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工伤综合窗口办理。


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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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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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社保网上办、掌上办事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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